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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18 13:51:54
 

【篇一】离婚协议范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条规定确立了两个规则。第一,只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才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即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受案范 本文提供离婚协议书样本,离婚协议书样本怎么写?婚协议书它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自愿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认可,才可成为离婚判决的一部分具有其法定效力。

  离婚协议书样本

  男方: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承担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一半。前述各项费用承担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女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男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其他费用包括学费、特殊培训等费用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及时支付。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男妇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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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离婚协议范文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的欺诈行为却很少审查。被欺诈方无奈之下走诉讼之路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隐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中的欺诈行为却很少审查。被欺诈方无奈之下走诉讼之路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也因欺诈方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为此,怎么增强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本律师建议如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家庭财产予以公证。离婚协议达成前,夫妻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养老育幼原则,按照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慎重办理。首先对婚前个人财产予以界定,准确把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属于夫妻一方专有财产的数量、种类。其次,理清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在财权、债权分清基础上及时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夫妻分别对各自的财产、共同财产明确管理责任及应分担的债务数额。

【篇三】离婚协议范文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

  (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篇四】离婚协议范文

  法律快车网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离婚协议的问题,自原达成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具体情况是我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有一个孩子,在一年以前,我们分手,在分手时经双方同意达成了协议,且有在

【篇五】离婚协议范文

  首先,正规的离婚协议书是受法律保护的。离婚协议书作为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件,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细致制作,在离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规范的离婚协

【篇六】离婚协议范文

  2004年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 2004年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李红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玲玲。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今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气壮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此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篇七】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法律效力 【案例】 甲与乙是夫妻,因为夫妻关系不合闹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

  3、财产分割。离婚协议签订后,乙反悔

  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法律效力

  【案例】

  【问题】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吗?

  【上海女性维权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争议的观点是: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应当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如果一方反悔没有配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分开去说,其中关于离婚的约定,应当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海女性维权律师更为认同第一种观点。

  《离婚协议》为复合法律关系协议,同时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其中的财产关系的生效与否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效力,而不能单纯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没有解决,财产关系就无法解决(《物权法》亦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应为共同共有财产,在身份关系未解除情况下,共同财产分割不具有分割条件)。离婚必须具备法定腰间,即双方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协议并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在不具备上述要件时,解除身份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依附于其的财产关系自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否不具有任何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其在双方诉讼离婚过程中,可以辅助证明:夫妻财产的多少和状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双方对子女抚养的态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仅仅是参考,将《离婚协议》作为一般的证据使用,但不会偏离法律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判决。

  延伸阅读:

  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有何效力

【篇八】离婚协议范文

  导读:夫妻对离婚问题达成共识的,双方应该亲自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 一、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 导读:夫妻对离婚问题达成共识的,双方应该亲自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

  一、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初审

  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二)受理

  1.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登记(发证)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填写《离婚证》,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篇九】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篇十】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 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篇十一】离婚协议范文

  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99%,也有可能等于零,离婚 男女双方就离婚的合意、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是不是就万事俱备、离婚是否就水到渠成了呢?答案也许不是肯定的。实践证明,对于离婚,即使成功了99%,也有可能等于零,离婚虽然在眼前,但若双方意气用事、或操作中稍有疏忽,可能前功尽弃。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虽然民政局有统一的离婚协议书的格式,但其结构简单,基本对于离婚男女没有实质借鉴意义。为了防止在民政局拖延时间,或因意见不和又争吵,甚至防止一方反悔,提前拟写甚至签订好离婚协议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不仅在上海,而且在全国的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抄写离婚协议,若当事人拟写了离婚协议书,只要抄写上去即可。

  2.控制、调解好自己的心情。

  爱到尽头都是怨。既然从如胶似漆走到形同陌路,原因肯定是多种多样的。就目前我们代理的案件中,造成夫妻劳燕分飞的最大原因是移情别恋。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或过错少的一方大部分要么悲愤满怀,要么情仇满胸,心情矛盾和复杂显而易见。既然情绪波动,往往容易意气用事,对方一个眼神、一句话都有可能使另一方压抑在胸的怨气喷发。既然心中不爽,在讲话时自然刺耳,要离婚的一方最好洗耳恭听、少反驳、少“对花枪”,能忍让处且忍让,英雄不逞一时之能,控制、稳定自己的情绪才是上策。

  我们曾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协助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可能是女方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有外遇,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等工作人员上班之时,女方就按纳不住自己的情绪开始唠叨:“这回你可好了吧,这回如你愿了吧,这回你就可以和那个狐狸精结婚了吧…”当时大厅等候的人很多,有结婚的,有离婚的,大家的目光“刷”的都聚集在我的当事人身上。我的当事人脸一会儿红一会儿白,看得出,他满心怒火,准备喷发。我赶紧把他拉到外面,好言相慰。一会儿开始办理手续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开始询问和讲解离婚的相关情况,女方突然又要求在离婚协议中加一句“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然,死活不签字。我和我的当事人自然不干,双方气氛顿时紧张。情急之下,我拿出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给女方的补偿款近70万元的本票,再次提醒女方,如果今天签了字,这些钱马上就划到了女方的账上。如果因为这些没有意义的小事导致协议离婚破裂,双方都要面临漫长诉讼的局面,并恳请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帮助协调工作。民政局的同志就问女方“你说人家有外遇有什么证据吗”,女方开始喋喋不休地讲起来了。民政局的同志追问:“光讲没有用啊,有什么东西能够证明吧”,女方沉默。我趁机好言相慰,最终女方还是签了字。在整个过程中,最难受的不是女方、更不是律师,而是男方。协议离婚的过程,也是男方控制情绪不发火的过程。看着他们拿着离婚证出来,我长出一口气,若是男方稍有怒火出来,估计今天的事儿就会黄掉,诉前调解的大量工作就算白费了。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多了是件好事儿,但有时候,却可能变成一件坏事儿。离婚登记之时,离婚当事人双方自然心绪不定。自己的亲友自然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这个角度自然带有偏见。

  2004年4月,我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陪我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在上海市闵行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登记。我们这边去了3个人,我的当事人、我和我的助理。对方也是去了3个,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姐姐和姐夫。对方当事人的姐姐一眼看上去就不是省油的灯,一见到我的当事人就两眼冒火,咬牙切齿。当然,她也是站在自己妹妹的角度。虽然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的做法实在不让人恭维,一直对我的当事人当众指责,可以说是骂骂咧咧。当事人亲友的做法,虽然从其心情上可以理解,但对解决问题没有丝毫作用。有时,可能因为言辞激烈,或言语不睦,导致双方反目,协议不成,前功尽弃。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首先要查询一下所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比如上海,每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不一,这一点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站进行查询。所需的证件也可以一并询问,以防止到时因为少带某一样证件而白跑一趟,这一点对于涉外离婚登记尤为重要。

  我们在2005年4月曾代理一起涉外离婚登记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法国人,法国国籍,对方当事人是中国国籍。为了能协商成功,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工夫,因为对方一直不是太配合。对方终于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就怕少带材料,就让助理提前一天专程到上海市光大会展中心涉外婚姻管理处落实所带证件。本以为万事大吉,但当天还是少带了材料----男方的结婚证原件。若是国内一般离婚案件,即使结婚证丢失,也不用补办照样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但没有想法涉外离婚登记一定要结婚证原件,即使结婚登记是在该登记机关办理的也不行。按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的要求,需由我的当事人先行补办结婚证后方可再办理离婚登记。若要补办结婚证,又要拖到一周以后,且对方已表示,就来这一次,办不成,再也不会来了。我赶快追问当事人结婚登记放在何处,当事人用英语表示放在了法国驻上海领事馆。我们又催其与领事馆联系,但不知为何原因,我当事人与领事馆沟通不畅。而我们虽然精通英语,却对法语一窍不通,无法正常与法领馆联系,真是急死人了。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对对方好言相劝,希望她能与法领馆联系,对方虽然不乐意,但在我们一再相劝下,用流利的法语和法国驻沪领事馆进行了顺利的沟通,我赶快和当事人去领事馆拿回了结婚证,当天还是办完了离婚登记。可以想象,这是我们运气好才可以一天办成,否则当天一定办不出离婚证的。但如果所带手续齐全,20分钟,一切都搞定了,因此,办理之前,一定确认证照齐全!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从素质上来讲,应该是过硬的,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很多工作人员对人和蔼,性格随和。但因为有些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也可能有些欠缺,当事人不能一任听信他们的说法。

  比如,我们上海市某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拟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我的当事人比照抄写。那张离婚协议书内容相当简单,特别是对于财产处理仅有“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均无异议”字样。而面对我早已起草好的大篇幅财产分割协议,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必要,那样写不行,协议表格放不下。我的意见与婚姻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意见不一,我的当事人脸有难色,意思是:“听谁的呢”?后来还是工作人员妥协,又拿出一些稿纸,作为离婚协议书写不下的续页,此事才了。

  还有一次,我的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以双方婚生子不足一岁为由拒绝办证,要当事人回去,等孩子一岁以后方可来办理。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我一听就知道工作人员把协议离婚的条件和诉讼离婚的条件弄混了。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起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应该不在此限。我打电话与民政局工作人员交流,他们说这是他们民政局内部的规定,我说你们内部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啊。虽经我多次沟通,但仍无所获。后来,我直接打电话给上海市民政局领导反应此事,此事后来得到反馈和解决。诚然,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片好心,认为要保护孩子和女方的权益,但如果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调解无效,根据现行法律,民政局自然要办理相关手续的。

  因此,当事人还是本着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尽量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但如果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说法和做法有异议,最好还是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以防草率办理离婚手续,留有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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